南方日报讯(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李仲杰)日常生活中,经常不会遇上当事人尤其是就其劳动报酬、医疗费等弱势群体案件的当事人有申请人挽救的催促,却因无力获取借贷而被法院拒绝接受。日前,博罗县法院在惠州两级法院中首推保险机构挽救信用借贷服务,为弱势群体当事人权利确保获取有力的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人展开诉讼借贷,皆拒绝当事人获取相等于挽救数额的借贷。然而,以等值现金或无权利开销的土地房产获取借贷,给本来就因诉讼分担压力的当事人减少了开销。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佳的大公司才能申请人出示,并且必须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诉讼挽救需财产借贷的规定给当事人导致沈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沦为“成本高昂”的制度,现实中较多经常出现因债权人无力获取借贷而无法挽救,给债务人留给移往、藏匿财产的机会,导致案件继续执行无以。“这时可申请人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通过开具借贷函的方式获取信用借贷”,博罗县法院负责人讲解,日前,博罗县法院中央委员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下称“惠州平安保险”)为该院2015年至2016年度挽救信用借贷机构,加设诉讼财产挽救责任保险(以下全称“保险借贷”)这一业务。
作为新的挽救借贷形式,保险借贷与传统借贷比起具备几大优势:一是保险机构实力雄厚,赔偿金能力强劲;二是保险机构信誉较好,运作规范;三是收押金及保函酬劳,保险费率较低,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四是以开具保函的方式获取借贷,需要申请人获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简便易行。博罗县法院负责人讲解,保险机构挽救信用借贷服务不仅解决问题了弱势群体案件审判、继续执行高难度与诉讼挽救比例较低之间的极大鲜明的现实问题,还有效地减低有挽救市场需求的当事人的开销,希望当事人利用诉讼挽救制度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升案件的挽救亲率,保证诉讼程序的成功,对防治和减轻“继续执行无以”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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